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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红、黑名单”—信誉的“成绩单” 542家荣登“红榜”,240家落入“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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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8日,海关总署公布了2006年度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195家企业因诚信守法荣登“红名单”,而54家企业却因为走私违法上榜“黑名单”。此外,海关总署还对2003、2004、2005年度“红名单”企业的守法情况进行了复核,删除了16家已不再符合“红名单”标准的企业。
  上榜有依据评定有标准
  据海关总署透露,自2004年以来,海关总署已经四次公布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截至目前,被海关总署评定为“红名单”的企业共542家,“黑名单”企业共240家。
  “红、黑名单”公布之后,引起国内进出口企业的强烈反响。海关总署相关官员表示,“红名单”是我国海关对企业诚信守法程度的认可,不仅扩大了企业的知名度,为企业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享受通关便利措施,加快了通关速度,降低了通关成本,给企业带来实在在的便利和效益,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对“黑名单”企业,曝光其走私违法行为,在全国海关实施布控,予以重点查验和监管,使这些企业体会到违法行为带来的沉重代价,也对其他企业起到了警示、教育和预防的作用。
  北京海关企业管理咨询处官员介绍说,“红、黑名单”的评定范围包含了所有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企业,其评定过程大致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由企业注册地的海关推荐(不需要企业主动申请),拟出名单后交总署直属的海关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征求当地商务、工商、税务、外汇、银行等部门的意见(“黑名单”企业评定无此程序),并上报总署;第二步,名单由总署稽查司汇总,征求总署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和各直属海关意见,由各直属海关再次征求企业注册地商务、工商、税务、外汇、银行等部门的意见(“黑名单”企业评定无此程序);第三步,将汇总意见上报总署,提交海关风险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最后由海关总署在相关媒体正式对外公布。
  据海关总署资料显示,“红名单”评定的主要标准有6条:(1)目前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2)通过海关稽查(即指全面稽查,不包括专项稽查及减免税稽查,进行稽查的目的主要是对企业的内控制度、账册管理等方面做全面界定);(3)遵守海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海关管理,规范进出口行为;(4)前三年未因走私违规行为受过处罚,且无拖欠海关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情事;(5)前三年在各地商务、工商、税务、外汇、银行等部门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6)年度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中西部地区3000万美元)以上。
  而“黑名单”的评定标准主要有两条:(1)被判走私罪并生效,且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是在上一年度内作出的;(2)因走私行为被海关在上一年度内作出行政处罚并已生效、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或虽有复议、诉讼但维持原决定,且最终法律文书是上一年度内做出并生效的。
  信誉换取便利后续监管不松
  北京海关企业管理咨询处官员表示,能够上红榜的企业都是具有一定信誉的企业,海关会为其提供一定的优惠措施。然而,这并不表示企业因此可以摆脱验查和监管。即使企业上了“红名单”,也要面对海关的后续监管,况且,海关每年还会对以往“红名单”上的企业进行审核,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会遭遇“降级”,被从“红名单”上除名。
  这位官员还表示,对于“红名单”企业所获得的便利措施以及后续监管,海关有明确的规定:
  “红名单”企业在享有优先查验、优先安排加班、优先办理商检归类等优惠措施的同时,还需要继续加强企业管理,守法经营。一旦确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走私违规行为且被海关立案,除立案地直属海关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应立即将企业有关情况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审核后将其列入“高风险”企业,从“红名单”中删除,并对外公布。如符合“黑名单”规定条件的,将列入本年度或下一年度“黑名单”。
  对于当年评定的“黑名单”企业,海关会将其调整为D类管理,设定为重点进出口监察对象。除此之外,“黑名单”企业还将被施以下列措施: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海关监管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管理部门,由外经贸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7-8-17 8: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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