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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正使用的电缆 构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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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城铁电缆线及变压器的电缆,而后销赃获利。日前,刘某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顺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据指控,2006年8月21日1时至4时许,刘某伙同他人在四惠东城铁站附近,盗割城铁三轨连接电缆50米,后销赃获利6000余元,而被盗电缆价值7000元。

  此后,刘某等人又于2006年10月14日19时许,在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盗割变压器的电缆线,销赃获利1000余元,而被盗电缆价值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7-7-10 17: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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